保護受害者

以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B條,法庭可以容許兒童透過電視直播聯繫作供或接受盤問。

就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來說,如涉及性虐待罪行的案件,17歲以下的人,都被界定為「兒童」;如涉及其他罪行的案件,14歲以下的人會被界定為「兒童」。

「電視直播聯繫」的意思是,兒童證人作供時,毋須與被告身處於同一個法庭,而是在同一座法院的另一間房間中作供,這間房間就如另一個法庭一樣。房間與進行聆訊的法庭,會由閉路電視系統聯繫,法庭內的人可以透過電視直播,看見和聽見兒童證人;在法庭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兒童證人亦可以聽見、或看見和聽見法庭內的人。

如果兒童證人在審訊時已年滿14歲,他 / 她就要在宣誓下口頭作供。

申請以電視直播聯繫提供證據,可以由控方提出,或由法庭主動作出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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