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及不同判刑

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並非一種刑罰,而是一種預防措施。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並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三年。

簽保守行為命令必須列明犯人在擔保期內不能做的事情。舉例說,如果一名脾氣暴躁的人在公眾地方襲擊他人後,法庭可以判處他 / 她「以1,000 元簽保守行為 一年,期間須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得在公眾地方打架」。如果該人在一年內再於公眾地方打架,法庭便會下令他 / 她須交出1,000 元擔保金。

如果被告沒有案底,所犯的罪行較為輕微(例如普通襲擊、或無持有武器下在公眾地方打架),控方可能會在被告同意簽保守行為下,願意不提證供起訴(英文簡稱為 "O.N.E. Bind Over")。對被告來說,這個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在技術上已經脫罪,他 / 她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沒有留案底。另一方面,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防止被告再干犯類似的錯事,從而亦維護了公義。 一般來說,不提證供起訴、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之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批准,才可以實行。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