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及不同判刑

監禁

在香港,監禁是最嚴厲的刑罰,被定罪的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一般而言,犯人未必需要根據法庭判處的實際刑期服刑, 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69條訂明,如果囚犯在監禁期間行為良好,可以獲得扣減刑期,最多可獲扣減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事實上,除非犯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否則通常都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舉例說,如果一個人被法庭判處監禁三年,如果該名囚犯表現良好,通常在服刑兩年後就可獲提早釋放。但是,《監獄規則》第69條並不適用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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