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及不同判刑

引言

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下,法庭還未作出定罪判決之前,所有被告都會被假定無罪,只有在法庭定罪後,他/她才是干犯某項罪行。而當一個人被定罪後,法庭便會對犯案者判刑(即懲罰)。

個別刑事罪行的最高刑罰,通常於相關法例條文內列明。法庭對犯罪者判刑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例如罪行性質、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犯案的因由及過程、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等。以下列出香港法庭較常見的各類刑罰(即判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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