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及不同判刑

警司警誡

當一名不足18歲的少年干犯罪行後,這名少年可能會在法庭上被起訴,或者由警司警誡。

警司警誡是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警誡犯案的少年,而不是將少年送交少年法庭。警司警誡的目的,是要向少年及少年的家人作出警示。

受警司警誡的少年罪犯,必須接受警方監管一段時期,最多為期兩年,或直至他 / 她年滿18歲(以較早時間為準)。

警方在決定案件是否適合以警司警誡去處理時,有絕對的酌情權。警方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 是否有足夠證據去提出檢控;
  2. 犯人是否自願及明確地承認犯罪,以及他 / 她的態度如何;
  3. 犯人及他 / 她的家長或監護人,是否同意接受警誡,以及犯人的家長可以為犯人提供甚麼支持;
  4. 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是否猖獗;
  5. 犯人的犯罪紀錄;
  6. 犯人家長或監護人的態度;及
  7. 投訴人 / 報案人的態度。

施行警司警誡時,犯人必須未滿18歲。警司警誡不是被定罪,不過,警方會保留警司警誡的紀錄。因此,如果一名少年曾經接受警司警誡,其後再干犯罪行並被檢控,法庭在判刑時,可能會考慮被告曾經被警司警誡這個因素。

施行警司警誡時,少年的家長或監護人必須在場,因為家長是否可以為子女提供支持,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讓警方考慮案件是否適合以警司警誡處理。

社會福利署提出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目的在於協助曾經接受警司警誡的少年,重新投入學校或工作,減低他們再犯罪的機會。計劃包括個人及家庭輔導、治 療 小 組 、 技 能 訓 練 / 教 育 小 組 、 歷 奇 活 動 , 及 康 樂 和 社 區 服 務 。在社區支援服務計劃下,警方亦會探訪少年,加強警示,以及讓他們與警方保持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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