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懲罰及不同判刑
在公眾地方被警察截停和查問
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4(1)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 犯任何罪行。至於怎樣才是「形跡可疑」,則純粹按照警務人員的主觀判斷而定。話雖如此,警務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會採取行動。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容許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查閱,以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在這個情況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
根據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2)條,警察及入境事務主任亦有權查閱任何15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的身分證明文件。任何人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而沒有合理解釋,即屬違法,可被罰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