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懲罰及不同判刑
錄取供詞
為被扣留人士錄取供詞之前,警方必須向他 / 她作出警誡:「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所講的事,可能用筆寫低及用來做證供。」由於您有權保持緘默,因此您可以選擇是否回答警方的提問。
您亦可以要求先諮詢法律意見,再決定是否回答問題,以及要求在被盤問時及錄取供詞時,有律師在場。
您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律師名單,以決定向誰作出諮詢。除非會對警方調查造成嚴重損害,否則警方有責任在您的要求下,向您提供名單,或准許您致電律師。不過,在這個階段,您並不會獲提供免費法律服務。
如果您選擇回答警方任何問題,所有問答會被寫下來,成為「會面/問話紀錄」(通常被稱為「警誡供詞」)。會面完畢後,警方有責任給您一份警誡供詞副本。
少年人
根據《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任何未滿16歲的少年人,應該只可以在家長者監護人在場下,警方才能與該名少年人會面,如果家長或監護人不在場,就應該由一名與少年人性別相同、但並非警務人員的人陪同。
警方不應在學校拘捕兒童或少年人,亦不應在學校與他們會面;如實屬必要,警方應該在校長或指定老師在場下,與兒童或少年人會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