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紀錄及《罪犯自新條例》

定額罰款告票

以定額罰款的方式,懲罰亂拋垃圾或違例泊車的人士,已成為當代生活的慣例。設立定額罰款是為了讓警務人員或某些其他特定公職人員,可以即場處理較輕微的反社會行為,以減少文書工作和開支。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非罰款或刑事定罪。

《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第2(3)條訂明,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600章)《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1章)須繳付或遭追討定額罰款或任何附加罰款,均不屬於《罪犯自新條例》第 2(1)及2(1A)條所指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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