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

判刑原則

《少年犯條例》第11條列明:

  1. 不得因為兒童欠交罰款、損害賠償或訟費,而將他 / 她判處監禁或下令他 / 她入獄。
  2. 涉案的少年人如果適合以任何其他方法處理,就不得判處監禁。
  3. 被判處監禁的少年人,不得獲准與成年囚犯交往。

法庭在決定判刑時,會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考慮,法庭會提取所有與少年有關的資訊,例如他 / 她平常的行為表現、家庭環境、學校記錄及醫療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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