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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及不同判刑
書面供詞
書面供詞是指證人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進行口頭作供,有關供詞會被寫下來,日後在法庭使用。
無可避免地,法庭不可以永遠立即就進行聆訊,而兒童面對正式的審訊,身心都可能受到傷害。因此,涉及訴訟程序的一方,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E條,向法庭申請許可,容許兒童證人由裁判官為他 / 她進行口頭作供,再寫下來成為書面供詞。
就書面供詞來說,如涉及性虐待罪行,17歲以下的人,都被界定為「兒童」;如涉及性虐待以外的其他罪行,14歲以下的人會被界定為「兒童」。
書面供詞會在另一方在場下錄取,對方的代表律師或代表大律師,將有機會全面盤問兒童證人。口供寫下來後,會讀給兒童證人聽。
除非法庭批准,否則已錄取書面供詞的證人,不得在往後的審訊過程中,就已經在書面供詞提及的任何事宜,再被主問或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