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受害者

錄影紀錄證據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法庭可以容許在庭上播放兒童(被告人除外)的錄影紀錄證據,作為呈堂證供的一部分。如錄影紀錄已包含相關證據,檢控官就毋須在主問過程中盤問該名兒童證人。

就錄影紀錄證據來說,不同情況下,對「兒童」的界定均有所不同。如涉及性虐待罪行的案件,在進行錄影的那一刻,17歲以下的人,都被界定為「兒童」;將錄影紀錄證據用作證供時,「兒童」的準則為18歲以下的人。如涉及其他罪行的案件,在進行錄影的一刻,14歲以下的人,會被界定為「兒童」;將錄影紀錄證據用作證供時,則15歲以下的人會被視為「兒童。 兒童證人仍然需要接受辯方的盤問,但他們可以通過電視直播聯繫接受盤問(見下)。

This site is registered on wpml.org as a development site. Switch to a production site key to remove this ba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