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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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及不同判刑
刪除刑事案底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的刑事案底並不能刪除(除非該罪犯上訴成功)。不過,根據 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只要他 / 她在三年內不再犯案,他 / 她的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果案底已喪失時效,效用就等同罪犯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果他 / 她在求職時,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是否曾經犯過刑事罪,他 / 她可以立即回答:「沒有」。僱主不得因為他 / 她沒有透露其案底或他 / 她曾經被定罪,而將他 / 她解僱。
不過,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案底並不能喪失時效。例如一個人若想應徵為政府某些較高級的職位、或想成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有關案底喪失時效的安排,便不適用(詳情可參閱 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 第3及第4條)。此外,如準備移民而要向警方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