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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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及不同判刑
有條件或無條件釋放
法庭可將犯人定罪後,不判處任何刑罰而將他 / 她釋放。這是一種很例外的判決,裁判官會考慮犯人的個別情況(例如其本性、身世背景、年齡、健康或精神狀況),或基於罪行輕微、或認為犯案是情有可原,如果認為判處實際懲罰並不適合,而是應該判處被告極其輕微的懲罰,就可能會下令釋放犯人(可參考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第36條)。
如被告在無條件下釋放,法庭仍然會保留被告的定罪記錄。如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被告會被要求以不超過2,000 元作擔保(以自簽方式或以其他保證人擔保),為期最多三年。於擔保期內,被告必須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不再干犯任何罪行,並在有需要時被傳召出庭應訊。如犯人在擔保期內再犯案,他 / 她便要交出擔保金額,或須就原本干犯之罪行重新被判刑。
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法官,亦可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7條 頒布有條件釋放的命令,但擔保金額可能會超過 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