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及不同判刑

更生中心

自 2002 年起,更生中心成為另一個代替監禁的新刑罰,適合14 至 20 歲的犯人,不論男女。如犯人須被判處短期羈留式刑罰,但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便可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目的,是要防止犯人再有犯罪行為,以及協助他們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更生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曾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戒毒所的犯人。

在更生中心,犯人會先被羈留2至5個月,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才確定。其後,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至4個月(時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需要及進展後確定),犯人期間可在指定時段出外學習、工作或做某些獲批准的活動。

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期間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晚上某個時間過後,必須要留在家中。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再次被送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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