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1. 非法性交;
  2.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3.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舉例說,以公開事主的性史作為威脅,要求與對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違反了第119條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要求與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開事主的裸照。第119條訂明的罪行,有時會與非法借錢有關。借錢的人如果不能還錢,就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要從事性活動去償還欠下的金錢和利息,換句話說,就是被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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