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強姦
強姦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和
- 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強姦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在香港,強姦只可以是男子對女子進行。一名男子如果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而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這名男子就是干犯了強姦罪。任何女子協助或鼓勵男子去強姦女性,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