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就是干犯刑事罪行。
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由於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並沒有任何法例列明刑罰。最高監禁7年這個刑罰,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訂出。這項條例指出,如果任何罪行並非由《香港法例》訂出,最高刑罰就是監禁7年。
訂立有違公德罪,是為了防範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重點是被告的行為,及公眾對被告行為的觀感。在考慮公眾對被告行為的觀感時,法庭會採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
一般而言,所有非常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都是違反了這項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即是說,被告的所作所為,有實質機會被其他公眾人士目睹。被告的行為,必須是相當下流、猥褻或令人厭惡至有違公德的程度。控方未必要證明,目睹被告行為的那些人覺得被冒犯。雖然控方可以傳召目擊事件的人出庭作證,但最終決定被告的行為是否屬於有違公德,就要交由法庭去審訊。
控方未必要證明被告是有意圖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或沒有理會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德。只要控方能夠證明,被告有意圖作出一些行為,是會令人指控他 / 她有違公德,就已經足夠,例如在公眾地方猥褻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