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程序和我的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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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及不同判刑
法治
法治始於每人都有權向法院尋求保護,由法官公正不阿地執行公義。法治保障每個人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毋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左右。
法治規限了如何在香港行使權力,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法律。法律源於清楚列明的法例條文,以及獨立的法院作出司法判決。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依據,否則不能作出任何在法律上犯錯的行為,亦不能作出任何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法律依據去解釋其所為,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庭,法庭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以獲得賠償損失。這個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必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政府行政機關。如果法院要大公無私地判定政府的舉措是否合法,司法獨立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