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
危險駕駛
根據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危險駕駛是刑事罪行。當司機在路上駕駛車輛時,表現嚴重差過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而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都明顯知道這樣的駕駛表現是危險的表現。 「危險」是指有傷害其他人的危險,或有嚴重損壞財物的危險。在決定司機的表現是否低於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的預期時,就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而定,例如是當時的路面狀況、交通流量、司機身體狀況等。 危險駕駛的例子,包括過於挑釁性的駕駛、故意不跟從交通燈號、賽車、在雙白線的道路急轉彎、司機因為疲勞或其他身體狀況有問題之下,不適合駕駛,但仍然駕駛車輛、或者是明知車輛有重大機件問題或超載,但仍然駕駛車輛等。在所有情況之下,司機的表現必須要嚴重低於一般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的預期,才會構成危險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