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不誠實有關罪行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服務,即屬違法。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其中一個例子,是要求他人提供服務,例如是一個人要求其他人為他 /她的單位髹油漆,並承諾在髹油漆完成之後付款,但他 / 她由始至終都沒有意圖要付款。提供服務的那個人,被不誠實地欺騙,從而提供有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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