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管有危險藥物

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他 / 她曾經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干犯了這項罪行。控方必須證明這個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險藥物。「管有」的定義,不一定是帶在身上才算是管有,只要控方能夠證明,有危險藥物在這個人的控制之下,就符合「管有」的定義。所以,一個人將危險藥物暫時存放在朋友家中,以便他 / 她隨時取回和服用這些危險藥物,這個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險藥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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