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凌、暴力和幫派
以卵擊石?
簡要案例:
浩然是個瘦小的男孩,經常被志聰等人欺負。浩然不想再被欺凌,打算保護自己,但卻用了錯的方法。
問答
沒有拳打腳踢,算不算是干犯襲擊罪?
刻意將足球踢向浩然,是針對浩然的敵意行為。當足球擊中浩然,就是毆打,是襲擊的一種。志聰和他的朋友,刻意令足球擊中浩然。當足球擊中浩然,就是使用非法武力。假設浩然沒有因此而受傷,志聰和他的朋友,是干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訂明的「普通襲擊」罪。但如果浩然有任何傷害,志聰和他的朋友,就是干犯了同一條例下,第39條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實際的身體傷害,不需要是嚴重或永久傷害,舉例說,如果足球打中浩然的臉,令他臉上有明顯瘀傷或令他流鼻血,已經是實際身體傷害。
事主同意可以是襲擊罪的抗辯理由,但必須是事主自願同意。志聰和他的朋友,命令浩然走過來讓他們打他的頭,浩然是因為害怕才屈服,聽從他們的命令。屈服並不是同意。當志聰拍打浩然的頭時,他已經干犯了「普通襲擊」罪。如果他的拍打,令浩然受傷,志聰就是干犯了「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當志聰和他的朋友,脫去浩然的衣服,他們再次干犯了襲擊罪。脫衣服是非法使用武力。他們亦有可能干犯了猥褻侵犯(非禮)罪。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成份的襲擊。如果浩然的衣服被完全脫光,令他裸露身體或露出私處,志聰等人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猥褻侵犯。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
猥褻侵犯必須先要有襲擊或毆打。下一步就要考慮有關襲擊或毆打是否涉及猥褻成份。猥褻是任何明顯涉及性、及損害一般標準的莊重及私隱。法庭會使用客觀的標準去評定案件是否猥褻,即以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去評定。
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志聰和他的朋友,把浩然放入儲物櫃並鎖起他,是干犯了非法禁錮罪。他們沒有合法權限去把浩然鎖入儲物櫃,而浩然亦沒有同意讓他們把自己鎖入儲物櫃。除非有人把儲物櫃打開,否則浩然根本無法離開,他是被完全困住。雖然志聰和他的朋友可能認為這是開玩笑的行為,但現實情況是,浩然無法離開身處的地方,他已經被非法禁錮。
非法禁錮是《普通法》之下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如果案件在法庭審訊,志聰辯稱,是浩然自願走過來讓他打的,法官會接納嗎?
不會。浩然自願走向志聰,是因為他曾經被欺凌。雖然事主同意是襲擊罪的抗辯理由之一,但這個同意,必須是事主真心同意,以及是在了解事件之後才同意。浩然並不是同意被打,而是因為屈服才被打。屈服和同意是非常不同的狀況。
浩然干犯了甚麼罪行?
浩然所攜帶的物品,可以導致他人受傷,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定義。
浩然可能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所訂明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或者是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之下的罪名,即有意圖作非法用途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浩然解釋,他帶生果刀只是為了自衛,如果遇到襲擊,就拿出來嚇唬對方,並沒有意圖主動傷害任何人。這是有效的辯護理由嗎?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列明,除非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否則管有攻擊性武器就是犯法。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就提到有意圖使用攻擊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浩然的解釋,可能不能作為管有生果刀的合理辯解。他並非受到即時的威脅,只是攜帶生果刀傍身,在他覺得有需要時使用,即是如他所說,用生果刀去嚇唬任何可能會襲擊他的人。這只是浩然的猜測,不能算是攜帶生果刀的合法權限和合理辯解。
浩然不應該自行帶生果刀保護自己,而是應該向家長、老師或社工透露自己被志聰等人欺凌。
如果浩然用生果刀傷害到其他人,他干犯了甚麼罪行?
這要視乎浩然在使用生果刀時的意圖,以及浩然向其他人施加了甚麼傷害。他可能會被控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所列明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或第19及17條列明的「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或「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