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非法e-生活
簡要案例:
在醫院工作的阿謙,生活枯燥乏味。他最喜歡上、下載流行音樂、電影及電視劇,與網民分享。但阿謙從來沒有想過,連醫院的病人資料,也與網民「分享」了……
問答
阿謙利用分享軟件上載及下載音樂和電影,他觸犯了甚麼法例?
從香港法院的角度看,在互聯網「分享」,就等同「分發」。根據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條,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之下,為商業目的而分發版權作品(即分發侵犯版權作品),就是犯法。
除此之外,即使分發的行為不是為了獲利,一旦行為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就是犯法。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g)條列明:「任何人如果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之下,分發侵權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為貿易或生意目的,而處理侵權作品的複製品,或並非在貿易或生意過程中,處理侵權作品的複製品),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即屬違法。」
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之下,在互聯網分享版權作品,等同將侵權作品分發給潛在的大量網民。即使阿謙在分享過程中沒有獲得任何金錢,但根據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g)條,他可能已經犯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每個侵權作品判以第5級罰款(目前是5萬元),以及監禁4年。
如果我只是從互聯網下載版權作品,沒有上載給其他人分享,算不算是違法?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純粹下載版權作品,而不知道這樣會協助上載者,就不算犯法。不過,在民事上,下載版權作品仍然是做錯,因為在沒有特許之下,下載版權作品,就等同在下載者的電腦,製造侵權作品。在這個情況下,如果版權擁有人循民事控告下載者侵權版權,下載者就負有法律責任,要向版權擁有人賠償。
阿謙沒有利用上載版權作品來賺錢,他有違法嗎?
即使阿謙沒有藉著分享檔案(即上載)去賺錢,根據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g)條,他亦算犯法。請參考問題1。
自行輯錄電視節目,再上載到互聯網,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
即使沒有剪輯,錄影電視節目,也可能是製造侵權作品。在這個情況下,根據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或118(1)(g)條,上載自行輯錄的電視節目到互聯網,不論是否為了獲利,都是違法。請參考問題1。
執法部門是否要在收到版權擁有人的投訴後,才會展開調查及作出檢控?
不是。任何人(不一定是版權擁有人)都可以向執法部門舉報侵權行為,執法部門會隨即展開調查。至於會否作出檢控,就要視乎個別個案的證據是否有力,以及提出檢控,是否合符公眾利益。
阿謙在互聯網洩漏其他人的個人資料,是否犯法?阿謙只是意外地將病人資料外洩,並非刻意,他是否違法?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意外地在互聯網洩漏個人資料,並不算違法。
不過,任何病人的資料如果被洩漏,可以根據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7條,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收到投訴及進行調查後,可能會向醫院管理局發出「執行通知」。
醫院管理局是阿謙的僱主,有責任確保機構有足夠的管理系統,去保障病人資料的私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在決定是否發出執行通知時,會考慮醫院管理局是否已根據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4原則,採取所有合理及可行的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不會出現未經授權或意外地查閱、處理、或刪除這些個人資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這些個人資料。醫院管理局是否應該准許員工將病人資料帶回家呢?如果准許,醫院管理局又是否有足夠的保安措施,去保障這些資料的私隱?
執行通知可能會要求醫院管理局檢討保護個人資料的措施,以及加強管制處理個人資料,特別是要求醫院管理局清楚交代,在甚麼情況之下,才可以獲准在辦公室以外的地方,處理醫院的個人資料。
根據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7)條,只有單位收到執行通知之後,沒有遵從執行通知的要求,才會衍生刑事責任。
如果有人在未經同意之下,在網上披露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做甚麼?
如果你相信自己的個人資料被侵害,你可以:
- 通知家長或老師,尋求協助;
- 向涉及披露資料的單位(例如是網上討論區的網絡供應商)提出你的關注;
- 寫信或親身到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詳情可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