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

隱賊

簡要案例:

Andy是電腦系學生,喜歡研究黑客技術及電腦保安。一日,他入侵了一間公司的電腦系統,刪除了公司網站部分內容,更複製了公司客戶的資料。Andy會如何處置那些客戶資料呢?

問答

Andy有犯法嗎?

Andy可能干犯了以下多項罪行:

  1. 登入公司電腦伺服器根據第106章《電訊條例》第27A條,Andy在未經授權之下登入公司的伺服器,是干犯了「藉電訊而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萬元。
  2. 複製客戶資料及刪除公司網站部分內容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Andy刪除了公司網站部分內容,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誤用電腦」去刪除儲存在電腦內的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條,Andy刪除資料,屬於「誤用電腦」。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除此之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Andy亦可能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可能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Andy從公司的網站複製公司客戶的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可能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他的「得益」就是獲取當時他未曾擁有的資料。這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5年。
  3. 在網站內留言自稱是黑客Andy在公司網站內留言自稱是黑客,宣示自己的存在,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誤用電腦」在公司網站加入資料)。Andy在網站留言自稱是黑客,是在電腦或電腦儲存系統內添加資料。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c)條,屬於誤用電腦。電腦內容被更改,是刑事損壞,情況就如Andy在街道牆上塗上自己的名字一樣。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要面對的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
  4. 利用客戶信用卡資料購買網絡遊戲「點子」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Andy可能干犯了盜竊罪。客戶的信用卡帳戶被扣錢,即是Andy挪佔了原本屬於客戶的財物,可能會被認定為盜竊。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5. 訛稱可「自動練功」而令其他遊戲玩家在自己的電腦安裝程式Andy向其他網絡遊戲的玩家說謊,令他們在電腦安裝程式,讓Andy操控其他玩家的遊戲戶口。Andy是作出了虛假陳述,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條,他是干犯了刑事損壞罪(在電腦內加入程式,在法例上屬於「誤用電腦」),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除此之外,Andy作出虛假陳述,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他可能是干犯了欺詐罪。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能被判入獄14年。
  6. 從其他遊戲玩家的戶口轉移虛擬武器及金幣儲存在遊戲玩家戶口的虛擬武器和金幣,是屬於玩家的無形財物。Andy從遊戲玩家的戶口,轉移(即轉走)虛擬武器和金幣,根據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9條,Andy是干犯了盜竊罪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另外,Andy利用電腦程式轉移其他玩家戶口的虛擬武器和金幣,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條,他亦干犯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目的在於使自己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d)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如果被裁定罪名成立,Andy最高可能被判入獄5年。

如果Andy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入侵香港的網站,本港執法部門是否可以對Andy採取行動?

刑事法的運用,必然有地域性限制。在特定管轄範圍內的人犯罪,會由有特定司法權的法庭去處理。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刑事法的司法權,可以伸延到司法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互聯網的「國際化」,引申了一個問題:當涉及互聯網時,罪行實際上是在甚麼司法管轄地點干犯?是犯人登入互聯網的地點,還是受罪行影響的地點?

如果Andy自願來港,香港法院就有司法權。如果Andy入侵香港網站時,他身處的司法管轄地點,與香港達成了引渡協議,香港可能會向該司法管轄地點提出要求,引渡Andy回港,這樣,香港的法院就可以對Andy有司法權。

被盜取資料的客戶,能否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涉及的公司或Andy,追討損失?

可以。在罪案中受害的人,都可以隨時在民事法庭,控告違法犯罪的人,要求對方賠償。客戶如果蒙受損失,就可以控告Andy。但如果公司沒有設立系統,去防範Andy的黑客活動,即公司未能向客戶提供充分保障,免受電腦黑客入侵,公司對客戶就負有法律責任(可能涉及合約法或侵權法)。不過,即使客戶循民事途徑成功控告Andy,Andy亦未必有足夠財力去應付賠償。所以,打算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涉嫌違法犯罪的人之前,最好考慮清楚。

一般在民事訴訟當中使用的訴訟因由,都適用於互聯網罪案中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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