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

黑財源滾滾

簡要案例:

二十歲的阿龍,經常到內地的夜場消遣和吸毒。阿龍獲得毒品拆家的信任,讓他可以帶毒品回港兜售。阿龍決定邀請朋友到家中開毒品派對。阿龍還在自動櫃員機取得意外之財。阿龍不禁想:最近走運了﹗但事實又是否如此呢?

問答

阿龍在內地吸毒,又帶毒品回港兜售及開毒品派對,是違反了甚麼法例?他可能要面對甚麼刑罰?

假設涉及的毒品符合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中訂明的危險藥物,阿龍帶毒品回港,已干犯了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危險藥物的販運」。

「販運」包括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販運危險藥物。另外,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後,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這些藥物,亦算是「販運」。管有危險藥物以提供給其他人,也是「販運」。阿龍管有毒品,他攜帶毒品回港,意圖在香港售賣這些毒品,他已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罪

攜帶毒品進入香港的人會被重罰,尤其是帶毒品來港,目的是為了售賣給其他人,最高刑罰可以是終身監禁,即使是帶較少量的毒品,亦要預期被判入獄。如果販毒是有商業成份,即使犯案的人年紀輕和沒有案底,都不會因此而獲得明顯較輕的刑罰。

以下是幾個不同情況可能會被判處的刑罰。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4至6年。販運300至600克K仔,如果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會被判監禁9至12年。

如果被告認罪,一般會獲扣減三分之一的監禁時期。如果被告未滿21歲,法庭會視乎案件的性質、毒品數量、毒品價值、以及被告是否合適,決定是否判處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命令。不過,法庭已清楚表明,罪犯年紀輕和 / 或沒有案底,不代表他們可以理所當然地避過坐牢,因為如果法庭不重罰,有組織的毒販,就可能會利用年輕人攜帶毒品進入香港。

阿龍在家中開毒品派對,向朋友提供毒品,同樣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向朋友提供毒品,即使阿龍是在舉行派對,以及沒有向朋友收錢,他所犯的罪行亦是一樣。向其他人提供毒品就是「販運」。

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7條,阿龍作為單位的業主、租客、住客或單位負責人,他容許單位作為販毒場所,舉行毒品派對,他要為此負上刑事責任。到訪單位的人可以在單位內獲得毒品,並可以在單位內吸食毒品,就是「販運」。阿龍定期在家中舉行毒品派對,並向年輕人提供毒品,很可能會被判監。

參加毒品派對的人是否違法?如果他們不足14歲,他們要負上法律責任嗎?如果他們不足16歲,又是否要負上法律責任?

從阿龍處獲得毒品的人,已是管有這些毒品。根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或者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違法,要為他們的行為,負上刑事責任。

如果參加毒品派對的人,只有11、12歲,他們會受到「無犯罪能力」這個原則保護。「無犯罪能力」的意思是,即使他們已到了需要負上刑事責任的年齡(即10歲或以上),但控方必須證明,他們知道自己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是非常錯的行為。換句話說,他們是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並不只是頑皮這麼簡單。

16歲以下的人犯案,會交由少年法庭處理。少年法庭會著重長時間協助犯人改過自新及悔改,而不單單是懲罰他們。

阿龍拿走自動櫃員機的現金,是否干犯了盜竊罪?他可能要面對的刑罰是甚麼?

自動櫃員機的現金並不屬於阿龍。一個誠實的人,應該會將金錢,拿給剛提款的那個人,或者至少提醒那個人忘了取錢,又或者將錢交給警方。阿龍沒有這樣做,反而是取走了金錢。他知道這些錢並不屬於自己,他亦沒有權獲得這些錢。

他的行為已構成了盜竊。他將現金據為己有,是不誠實地挪佔了這些錢,並意圖永久奪去提款人的金錢。

在這個情況下,判阿龍監禁未必不合適,但考慮他的年紀、背景及求情理由等因素後,阿龍可能會被判非監禁的刑罰,例如是社會服務令。想知道更多有關判刑的資訊,請按這裡

在街上拾到錢而不向警方報案,是否違法?

這是拾遺不報並據為己有。一個誠實的人,應該嘗試尋找失主,或者將錢交到警署。拾到錢本身並不是犯法,但如果拾到錢的人,不誠實地將錢據為己有,就是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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