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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in Brief

浩然是个瘦小的男孩,经常被志聪等人欺负。浩然不想再被欺凌,打算保护自己,但却用了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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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有拳打脚踢,算不算是干犯袭击罪?

    刻意将足球踢向浩然,是针对浩然的敌意行为。当足球击中浩然,就是殴打,是袭击的一种。志聪和他的朋友,刻意令足球击中浩然。当足球击中浩然,就是使用非法武力。假设浩然没有因此而受伤,志聪和他的朋友,是干犯了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40条订明的「普通袭击」罪。但如果浩然有任何伤害,志聪和他的朋友,就是干犯了同一条例下,第39条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实际的身体伤害,不需要是严重或永久伤害,举例说,如果足球打中浩然的脸,令他脸上有明显瘀伤或令他流鼻血,已经是实际身体伤害。

    事主同意可以是袭击罪的抗辩理由,但必须是事主自愿同意。志聪和他的朋友,命令浩然走过来让他们打他的头,浩然是因为害怕才屈服,听从他们的命令。屈服并不是同意。当志聪拍打浩然的头时,他已经干犯了「普通袭击」罪。如果他的拍打,令浩然受伤,志聪就是干犯了「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当志聪和他的朋友,脱去浩然的衣服,他们再次干犯了袭击罪。脱衣服是非法使用武力。他们亦有可能干犯了猥亵侵犯(非礼)罪。猥亵侵犯是带有猥亵成份的袭击。如果浩然的衣服被完全脱光,令他裸露身体或露出私处,志聪等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猥亵侵犯

    根据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2条猥亵侵犯是刑事罪行。

    猥亵侵犯必须先要有袭击殴打。下一步就要考虑有关袭击殴打是否涉及猥亵成份。猥亵是任何明显涉及性、及损害一般标准的庄重及私隐。法庭会使用客观的标准去评定案件是否猥亵,即以社会上一般有合理思维的人的标准去评定。

    猥亵侵犯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

    志聪和他的朋友,把浩然放入储物柜并锁起他,是干犯了非法禁锢罪。他们没有合法权限去把浩然锁入储物柜,而浩然亦没有同意让他们把自己锁入储物柜。除非有人把储物柜打开,否则浩然根本无法离开,他是被完全困住。虽然志聪和他的朋友可能认为这是开玩笑的行为,但现实情况是,浩然无法离开身处的地方,他已经被非法禁锢

    非法禁锢是《普通法》之下的罪行,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

  2. 如果案件在法庭审讯,志聪辩称,是浩然自愿走过来让他打的,法官会接纳吗?

    不会。浩然自愿走向志聪,是因为他曾经被欺凌。虽然事主同意是袭击罪的抗辩理由之一,但这个同意,必须是事主真心同意,以及是在了解事件之后才同意。浩然并不是同意被打,而是因为屈服才被打。屈服和同意是非常不同的状况。

  3. 浩然干犯了甚么罪行?

    浩然所携带的物品,可以导致他人受伤,符合攻击性武器的定义。

    浩然可能干犯了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所订明的「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或者是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之下的罪名,即有意图作非法用途而管有攻击性武器

  4. 浩然解释,他带生果刀只是为了自卫,如果遇到袭击,就拿出来吓唬对方,并没有意图主动伤害任何人。这是有效的辩护理由吗?

    第245章《公安条例》第33条列明,除非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否则管有攻击性武器就是犯法。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就提到有意图使用攻击性武器作非法用途

    浩然的解释,可能不能作为管有生果刀的合理辩解。他并非受到即时的威胁,只是携带生果刀傍身,在他觉得有需要时使用,即是如他所说,用生果刀去吓唬任何可能会袭击他的人。这只是浩然的猜测,不能算是携带生果刀的合法权限和合理辩解。

    浩然不应该自行带生果刀保护自己,而是应该向家长、老师或社工透露自己被志聪等人欺凌。

  5. 如果浩然用生果刀伤害到其他人,他干犯了甚么罪行?

    这要视乎浩然在使用生果刀时的意图,以及浩然向其他人施加了甚么伤害。他可能会被控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所列明的「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或第1917条列明的「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或「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