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法律知识

  2. 刑事案件聆讯程序

  3. 少年法庭

  4. 拘捕程序和我的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支援服务(免费或资助)

  6. 保护受害者

  7. 惩罚及不同判刑

  8. 刑事犯罪纪录及《罪犯自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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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披露已丧失时效之定罪的惩罚

根据《罪犯自新条例》第6(1)条,任何人如保管或有权查阅由公职人员所备存关于被定罪人士之纪录,在并非执行公职人员职责期间向他人披露该资料,即属犯罪。违者可被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香港法例第221章)附表所载之第4级罚款,目前为2万5千元。

以欺诈或不诚实方式从公职人员备存的纪录中取得这些受保护资料,亦属犯罪。违者可被处《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附表所载之第5级罚款(目前为5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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